這次去LA,有很多目的,其中 一個很重要的理由,
是因為我覺得美國買的衣服比較"耐洗"。
回看我的衣櫥,兩三年前從美國帶回來的,
和這陣子在台灣採購的衣服,耐用度實在有差
另一個理由,就是我的愛鞋:兩雙clarks已經被我穿壞了。
這牌子的鞋在台灣最少四千起跳,而在美國,卻能以半價購得。
總之,這兩個理由加上最陣子實在悶到極點,不花點錢似乎不能抒悶
well, 血拼何必理由?
戰利品清單:
襯衫5件
T恤8件
Polo衫16件
外套2件
毛衣/罩杉8件
牛仔褲5件
鞋子6雙
皮帶1條
已經分送出去的戰利品:
童裝15件
皮包10個
領帶絲巾1組
鑰匙圈/手機繩10組
背包2個
巧克力4盒
另外還有iPhone 4台......
總價超過四千美金......
活了三十年,從來沒有向這次"殺紅了眼".....
不過 心裡的確有股小小的滿足感
夠我稱三個月不眠不休的工作了...